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28人获刑(陈继志等28人因恶势力组织罪获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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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继志等28人因恶势力组织罪获刑

审判结果

近日,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继志等28人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以陈继志为首的恶势力组织,一直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,通过合并、收购等手段不断壮大,采取暴力、威逼、贿赂等手段干扰破坏经济、社会秩序,造成了恶劣影响。综合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,相关证据充分,依据法律应当以恶势力组织罪定罪判处。最终,陈继志等2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拘役等不等刑期,同时被处以罚金等刑罚。

案件背景

陈继志等人涉嫌的恶势力组织案件,源于他们在山东省长清区从事房地产等行业,通过掌握市场份额和资金,不断扩大其经济势力。随着其地位的提高,他们越来越依靠暴力手段维护自身利益,不仅制造交通事故、斗殴,甚至还对竞争对手进行恐吓和报复。此外,他们通过行贿等手段,涉及政商关系,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,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。

法理分析

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28人获刑(陈继志等28人因恶势力组织罪获刑)

恶势力组织罪是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的罪名,意在惩治以暴力、威胁等手段,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,以组织为特征的犯罪行为。对于此类罪行,法律要求严惩不贷。在本案中,被告人在组织、策划、实施罪行过程中,采取了多种手段,种种事实表明,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恶势力组织犯罪。因此,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有力的制裁,既体现了法律的严格和公正,也对恶势力违法犯罪形成了有力的震慑,是一次成功的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。